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日前公布的《糧食法(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第十二條“轉基因糧食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產、銷售、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引發了人們的熱議。據此,有人認為國家推進轉基因生物育種的方針政策發生了重大改變?!斑@段文字不應解讀為國家轉基因有關政策的改變?!比珖f委員黃大昉說,從字面看,《糧食法征求意見稿》中的這段敘述與國務院2001年頒布實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相關敘述,即“所有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口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即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審批,以及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64條的相關敘述“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及其他應用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嚴格實行各項安全控制措施”沒有根本沖突。因此,《意見稿》中的這段文字并不意味,或不應解讀為國家轉基因有關政策的改變。黃大昉委員建議《征求意見稿》完善這段文字的表達。
黃大昉認為,與同樣作為國家法規、專門針對轉基因生物管理的《條例》相比,《意見稿》中的有關表述則不夠全面、嚴謹和準確?!兑庖姼濉分皇菑娬{要對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嚴加管理,卻沒有同時強調也要積極推進轉基因糧食品種的研究發展,以致讓人產生轉基因技術已產生安全問題的錯覺,進而引申為糧食作物不能應用轉基因技術。黃大昉說,在加強管理,保障安全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包括糧食作物在內的轉基因生物的研究和應用仍是我國的一貫政策,這一點不僅體現在《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中,而且反映在863、973、《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等一系列國家重大科研與產業發展計劃的實施中。黃大昉建議,在《意見稿》修改時去除突出主要糧食品種和轉基因技術應用的一段文字,或可引用《農業法》或《條例》中的相關提法。
【責任編輯 楊嘉 范蕾蕾】